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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新区创新生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打造西部最优营商环境,加速科技型企业聚集,加快推动秦创原总窗口见效成势,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本政策。
一、实施创新主体培育行动
第一条 对首次进入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对首次进入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培育期内获得省、市认定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三条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6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超50%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2年内,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0万元,或上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不低于2400万元,或估值不低于1.6亿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2年内,进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第五条 企业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人数10%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按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每家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六条 对培育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平台,在中、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七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每引导转化1项科技成果,按实缴货币出资额的1%,给予经营机构最高1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累计最高500万元。
第八条 对上年度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部分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等方式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新增认定登记一亿元奖励一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对购买链上科技型企业首次投入市场的新产品,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
三、实施创新环境优化行动
第十条 对首次评为省级、市级、新区级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科技中介服务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万元的,给予其5%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入围国家级(含部委)创新创业赛事、省市复赛、新区决赛,且落地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强化科技人才引育服务,对新引入的年度工作报酬(含劳动报酬、劳务报酬)高于高级管理人员平均水平的创新型人才,按超出部分的80%、50%、20%,连续三年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
对为参保职工提供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科技型企业,按培训费用3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对为参保职工提供统一交通便利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通行成本5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万元补贴。
四、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的企业。
(二)本政策兑现遵循“免申即享”“即申即享”为主,“综合评审”为辅的原则。
(三)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四)本政策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五)本政策由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解释说明。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