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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1-04-28   |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   阅读次数:237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专业领域新、市场潜力大的高科技企业群体,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25日


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专业领域新、市场潜力大的高科技企业群体培育,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培育认定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规范瞪羚(潜在)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各地壮大瞪羚等高成长高科技企业群体,助力区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及创新型省份建设,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瞪羚(潜在)企业培育工作体系,构建省、市、区(县)及高新区联动培育工作机制,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成长速度快、盈利能力强、产业模式新、发展潜力大的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全省新时代追赶超越注入新动能。到2025年,全省培育瞪羚企业800家,其中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瞪羚企业超过400家。

二、申报原则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陕西省境内注册、依法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潜在瞪羚企业,是指发展迅速,有希望快速成为瞪羚企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

(二)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遴选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认定为省级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并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瞪羚企业及潜在瞪羚企业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陕西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战略发展方向,企业主营业务(产品)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现代化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三)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四、认定标准

(一)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定量指标:近一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的国家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在15 年内,四年前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在15 年内,四年前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定性指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二)潜在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定量指标: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于2.5%的国家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在15 年内,四年前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且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在15 年内,四年前雇员总数不少于50人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定性指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五、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二)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政策宣传、组织申报等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遴选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三)认定程序:

1.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省科技厅组织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参评企业进行论证。

3.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组论证情况,确定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初选对象。

4.省科技厅将在官方网站(http://kjt.shaanxi.gov.cn)对初选企业名单予以集中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省科技厅联合有关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初选名单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认定的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名单。

六、政策扶持

(一)省科技厅对当年入选陕西省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对当年入选陕西省潜在瞪羚企业榜单的潜在瞪羚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潜在瞪羚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按照瞪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不再享受潜在瞪羚企业奖励。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金奖励。

(二)省科技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研发活动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力度,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督促协调落实本区域相关政策落实,确保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在政策方面应享尽享。

(三)对入选陕西瞪羚(潜在)企业榜单的企业优先推荐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优先推荐进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便捷贷款审批通道。支持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设立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加速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集群。

(四)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重点推进瞪羚企业加速器、瞪羚实验室、瞪羚生态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设区市、各高新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与省域内高校院所建立定期需求对接机制,加快推进省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引导陕南、陕北各地市、高新区在西安建设科技企业“飞地”孵化载体,推动关中科技创新资源向全省辐射转化。

(五)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标准制定本区域内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在项目用地、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投融资等方面加大对瞪羚企业支持,助推企业成长为独角兽企业。

省科技厅对瞪羚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设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七、管理与服务

(一)省科技厅组织编制年度陕西省瞪羚(潜在)企业评价报告,在陕西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会或陕西省瞪羚(潜在)企业高质量发展论坛上与当年瞪羚(潜在)企业榜单一并发布。

(二)省科技厅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中心,建立“陕西省瞪羚(潜在)企业库”,对入库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为入库企业搭建高管培训、合作交流、管理咨询、市场拓展、数字赋能、投融资以及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平台。

各设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中心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瞪羚企业及潜在瞪羚企业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精准服务,协调解决瞪羚企业及潜在瞪羚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突出问题。

(三)对获得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1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申报认定,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潜在瞪羚企业资格。不提出申报认定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对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同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1.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行为的企业。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

(五)省科技厅将定期对全省各设区市、高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和发展情况进行摸底跟踪,并将瞪羚企业培育工作纳入评价考核体系。

各设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瞪羚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培育企业运行动态,定期报送本地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总结。

(六)瞪羚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各设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申请承办陕西省瞪羚(潜在)企业高质量发展论坛,并可根据区内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发展情况,组织本区域年度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发布会,加大瞪羚企业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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