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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9-03-01   |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   阅读次数:1550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一、评价入库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入库条件的均可参与评价获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018年已入库企业,需要重新评价入库,获取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二、评价入库条件

   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相关指标解释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三、评价入库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全程网络操作,不需要报送纸质申请资料,企业在2019年10月31日前均可评价入库。

   四、评价入库程序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统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

   2.企业须在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注册后进行评价入库操作。目前信息注册工作由火炬中心统一审核,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完整信息,完成系统注册。已注册过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

   3.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提交,完成评价工作。

   4.各地市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提交评价信息形式审查,通过企业及时在线发送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根据入库企业数量不定期公示、公告入库企业名单及入库登记编号。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地评价工作机构应高度重视评价入库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作手段,做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全覆盖,力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全部入库。

   2.各评价工作机构应及时审查企业评价信息,企业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反馈信息应填写完整、准确,确保企业理解并了解入库进程。

   3.省科技厅根据入库申请企业数量,及时公示公告并发布数据快报。公示公告办理批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4.省科技厅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当年入库企业信息抽查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根据抽查结果,11月底前,省科技厅将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5.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科技厅撤销或由省科技厅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6.为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各评价工作机构应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入库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入库企业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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