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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1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陕西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1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陕高企办发〔2019〕1号》的相关规定,为了做好全市201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工作,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并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6年经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9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三)能够对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并能够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涉密企业。
二、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同时完成网络申报和纸质资料申报。网络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6月20日;纸质资料申报集中受理时间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至6月28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络、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认定评审程序。
四、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已注册企业请在申报前通过信息变更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火炬中心网络系统进行了整合,实行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平台登录。原注册企业用户密码均无法使用,新的用户名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密码需要使用"找回密码"或"企业帐号申诉"功能模块重新设置(详细步骤见附件1)。
2.注册信息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附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企业完成申请书在线填报和附件上传后方可提交,否则视为网络申报不合格,不能参与评审认定。
3.参加评审企业信息均以网络申报为准,请注意网络资料的完整、准确;未进行网络申报或网络申报资料不完整企业不能参与评审,请各申报单位注意网络申报审批进度,确保网络审核通过,以免影响参评。
(三)纸质申报
1.纸质申报资料由申请书和附件资料构成,须提交两份,正副本各一份,正本内需装订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具体要求见附件2。
3.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4.纸质材料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封面按照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第一页制作,书脊须打印企业名称、正副本标注,封面右上角显著处标明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名称(具体到税务所或管理科)。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省内省外均可)出具年度和专项鉴证报告。建议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时要求机构出具符合条件证明,必要时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机构信息公开-公众查询(会计师事务所查询)模块确认机构是否有违规行为。认定办公室在评审前对提供报告中介机构资格进行核实。
中介机构须具备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集中报送纸质材料。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参审资格。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各申报企业合理安排填报时间,错峰申报,防止因网络拥堵造成数据丢失。